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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药店摔倒了,谁的责任

发布时间:2025-11-28 | 作者:吴亮律师 15555555523(微信同号)
以下特殊情况可能影响药店摔倒的责任认定,需结合具体情形分析。
1. 突发紧急情况导致的摔倒:如药店因突发水管爆裂导致地面湿滑,且在爆裂后1分钟内您即摔倒(药店尚未来得及设置警示牌或清理),此时药店虽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但因属于紧急突发事件且无充足反应时间,法院可能判定药店承担次要责任,而非全部责任;
2. 药店已尽安全保障义务但存在“合理限度外”的特殊隐患:例如,药店地面刚拖完并设置了警示牌,但警示牌被货架遮挡导致您无法看到,此时药店虽采取了警示措施,但因措施未达到“合理可见”的标准,仍可能被认定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,需承担相应责任;
3. 您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(如未成年人、精神病人):若您是未成年人在药店摔倒,且药店未对未成年人可能接触的危险区域(如台阶、易碎品货架)采取防护措施,即使您存在一定疏忽,药店也需承担更重的责任,因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药店的安全保障义务标准更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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您在药店摔倒的责任判定可依据《民法典》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,以下为具体法律依据分析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:“宾馆、商场、银行、车站、机场、体育场馆、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、公共场所的经营者、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,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造成他人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;经营者、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,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。经营者、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,可以向第三人追偿。”
药店属于向公众开放的经营场所,符合该条规定的“经营场所、公共场所”范畴,需对进入场所的顾客承担安全保障义务。若药店存在地面湿滑未警示、通道有障碍物等未尽责情形,导致您摔倒受伤,即符合该条“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”的适用条件,药店应承担侵权责任;若您因自身疏忽摔倒且药店无过错,则不适用该条药店担责的情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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您在药店摔倒的责任归属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,核心在于药店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。
1. 若药店未尽安全保障义务(如地面湿滑未设警示牌、通道堆放杂物阻碍通行、灯光昏暗等),则药店需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;
2. 若因您自身原因(如走路时看手机未注意路况、穿高跟鞋奔跑等)导致摔倒,且药店已尽合理安全保障义务,则您需自行承担责任;
3. 若存在第三人因素(如其他顾客碰撞您导致摔倒),且药店已尽安全管理义务,则由第三人承担责任,药店仅在未尽到及时制止或救助义务时承担补充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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您在药店摔倒后需避免以下常见错误操作,以免影响责任认定和权益维护。
1. 摔倒后未及时固定证据直接离开:若未拍摄现场或留存监控,后续药店可能否认存在安全隐患,导致您无法举证药店过错;
2. 与药店协商时轻易签署“免责协议”:部分药店可能以小额赔偿为诱饵,让您签署放弃追责的协议,若后续出现伤情加重的情况,将无法再向药店索赔;
3. 未及时就医或隐瞒受伤原因:若未第一时间就医,药店可能主张您的伤情与摔倒无关;若就医时未说明是在药店摔倒,病历无法证明损害与药店的关联性。
若您已出现上述错误操作,建议尽快向律师咨询,寻求补救措施以减少权益损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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